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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師自律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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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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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師自律公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安全評價事業的健康發展,提高安全評價工作質量和科學有效性,建立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維護行業秩序和整體利益,推動安全評價誠信建設,提高職業素養,規范執業行為,培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共同抵制不正之風,維護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師、評價對象以及社會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安全生產協會章程》和廣大會員的意愿,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安全評價自律遵循愛國、公開、公正、公平、守法、誠信、獨立的原則,努力實現以下目標: 堅持優質服務,反對劣質低價; 堅持團結共贏,反對詆毀同行; 堅持誠實守信,反對弄虛作假; 堅持行業準則,反對無序競爭; 堅持遵紀守法,反對商業賄賂。 第三條 凡加入本公約的會員,均承諾充分尊重并自覺信守本公約。 第四條 中國安全生產協會安全評價工作委員會(下稱安評委員會)是本公約的組織實施機構,負責對加入本公約的會員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會員對安評委員會組織實施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行政主管部門檢舉安評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評委員會舉報違約行為,安評委員會應對實名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章 會員承諾 第六條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行規、行約,強化職業道德,維護行業聲譽,不斷提高和完善安全評價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自我約束機制。 第七條 堅持科學發展觀,樹立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誠信為本,恪守承諾、熱情服務、敬業奉獻,積極為安全生產事業和安全評價工作健康發展獻計獻策,共同營造和維護安全評價事業的良好信譽和形象。 第八條 堅持客觀獨立、科學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實事求是,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安全評價技術規范,獨立自主地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隱瞞事實,不講假話,不出具虛假報告,不得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虛假結論。不得暗示、誘導或縱容評價客戶提供虛假證明。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完善服務質量,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以優質高效服務回報社會。 第九條 堅持公平競爭、依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按照取得的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開展工作。同行之間相互尊重、同業互助。不以非正當手段排擠、損害和打擊同行。禁止損害他人名譽。 第十條 本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安評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國際慣例,與評價客戶簽訂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收取合理的服務費用。廉潔自律,不允許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各種有礙客觀、公正的不正當報酬,不得索取或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財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向評價客戶及社會相關方給付或者承諾給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安全評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安全評價業務,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靠質量和信譽參與市場競爭,不得進行夸大、虛假宣傳或作出虛假承諾,誤導評價客戶及社會相關方;杜絕無序、惡意競爭和不正當的價格競爭;不得利用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經濟組織的特殊關系搞業務壟斷并搶取同行已經受托的業務。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師與評價客戶及社會相關方有利害關系或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不得用任何方式以擔任或曾經擔任的行政職務、榮譽職務或者其他頭銜誤導評價客戶及社會相關方。 第十四條 允許安全評價師的依法正常流動,不得無理限制本機構安全評價師的正常合理流動。不得為了本單位的私利,壓制、打擊安全評價師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遵守從業管理規則,安全評價師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安全評價師在安全評價機構之間的正常流動,應按要求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師應積極參加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40學時,掌握先進的知識和技術手段,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積極參加協會及安評委員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和自律規范活動,相互監督,共同抵制和糾正違法、違規及違約的行為。 第十八條 鼓勵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師積極開發安全評價新技術、新方法,開拓安全評價新領域,撰寫和發表有關學術論文,促進安全評價技術發展。 第十九條 保守評價客戶的技術和商務秘密。 第三章 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條 安評委員會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以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安評委員會設立評比制度和獎勵制度。 安評委員會對為安全評價事業做出貢獻,在安全生產、安全評價工作中兢兢業業、表現優秀、業績突出的會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具體評比和獎勵細則另行制定。 對于獲得年度優秀稱號的會員,安評委員會將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并向協會會員、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安評委員會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可以給予懲戒。 對于違反本公約的會員,經查證屬實的,由安評委員會依據本公約及國家有關規定,視不同情況給予懲戒,并將懲戒結果或建議上報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協會會員、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安評委員會根據會員的違約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以下懲戒: (一)警告; (二)安評委員會內部通報批評; (三)安全生產協會內部通報批評; (四)建議行政主管部門記錄不良行為; (五)罰款1-5萬元人民幣; (六)建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暫停資質; (七)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注銷會籍。具體懲戒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本公約貫徹落實,體現獎罰分明,對違約罰款將集中存放到協會的帳戶上,單獨記賬。罰款將用于會員和舉報屬實者的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由安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企業安全評價應注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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